发布日期:2020-12-23 发布单位: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县(市、区)工信(工信商务)局、科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财政局,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省工信厅、科技厅、财政厅等部门新修订的《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工信法规〔2020〕9号)及《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考核评价指南》(闽工信科技〔2020〕10号),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对2018年制定印发的《南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南经信技术〔2018〕2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南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平市科学技术局
南平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工信法规〔2020〕9号)以及《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考核评价指南》(闽工信科技〔2020〕1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规模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对创新能力强、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四条 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工信局牵头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组织和考核评价工作。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本级产业组团按职能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由市工信局集中受理申报,并按程序组织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或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各县(市、区)、市本级产业组团不得再推荐其从事业务领域相同的下属子公司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南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好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动力机制和运行机制,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其中,农产品加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低于200万元。原则上,计入企业固定资产账户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的50%以上应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
(五)企业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报告期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简称研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
(六)企业拥有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较丰富的研发团队,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本级产业组团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实行承诺制,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详见《南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考核评价指南》)。
第八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本级产业组团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意见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市工信局。
第九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税务局、南平海关、武夷山海关对申报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有关诚信、涉税、通关等方面情况进行核查。对通过核查的企业,由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现场核查。
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评审核查达65分及以上的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估,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市工信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发文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考核评价机制。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每年按要求报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市工信局原则上三年组织一次随机抽查考核评价,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方式进行。被考核企业应报送考核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其附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详见《南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考核评价指南》)。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5分至75分(不含75分)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 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五)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2.逾期拒不报送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发文通报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提出警告,由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本级产业组团督促引导相关企业积极进行整改,加快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步伐。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将取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本级产业组团应及时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工信局。市工信局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定期联合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企业经核实在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六条 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取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取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其中,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所列原因被取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依法追回相关财政奖励扶持资金并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 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企业持续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的提升。对新认定和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奖励。市级财政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向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申报的科技创新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扶持。符合国家级、省级专项条件的项目,由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优先推荐,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扶持。
第二十条 各级工信、科技、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能,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南经信技术〔2018〕211号)及其附件《南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考核评价指南(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南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考核评价指南
南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
和考核评价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南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编制申请和评价材料,根据《南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南工信科技〔2020〕201号)文,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订本指南。
申请认定南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必须提供《南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见附件1)、评价表及其附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及11个附表)。
已认定的南平市企业技术中心,市工信局原则上三年组织一次随机抽查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材料包括:《南平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3)、评价表及其附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及11个附表)。
申请认定或评价材料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应有目录及页码。
市工信局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材料和抽查考核评价材料进行评价。
附件1
南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一、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纳税、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2.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结合行业集中度和企业在行业中的综合排序,分析企业在本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与省内、外同行业企业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对本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包括企业对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
1.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历程、组织架构;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2.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化研发活动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1.企业制定未来3~5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2.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计划等。
格式要求:文章标题为方正小标宋简体二号,一级标题为黑体四号,二级标题为楷体四号加粗,三级标题为仿宋GB四号加粗,正文为仿宋GB四号,单倍行距。
附件2
南平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南平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 |||||
通讯地址 | 下属企业数量 | ||||
主营业务 | 统计行业分类 | ||||
企业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技术中心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联系传真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报告年度 | ||||
序号 | 指标名称 | 单位 | 数据值 | ||
1 |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 万元 | |||
2 | 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 万元 | |||
其中:产学研合作经费支出 | 万元 | ||||
3 | 企业职工总数 | 人 | |||
4 | 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 人 | |||
5 | 技术中心全职中、高级职称人数 | 人 | |||
6 | 技术中心全职本科及以上人数 | 人 | |||
其中:硕士及以上人数 | 人 | ||||
7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 人月 | |||
8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
其中:中心场地内原值 | 万元 | ||||
9 |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 项 | |||
其中:产学研合作项目数 | 项 | ||||
10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数 | 项 | |||
11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
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
12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数 | 项 | |||
13 | 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数 | 个 | |||
14 | 最近三年获得市级及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专利奖项目数 | 项 | |||
15 | 新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
16 | 新产品销售利润 | 万元 | |||
17 | 利润总额 | 万元 | |||
18 | 最近三年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个数 | 个 | |||
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填写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名称,需与企业公章一致。 2.统计行业分类: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的统计“大类”(二位码) 编号,如主营业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 的企业,填写“ 13 ”。 3.报告年度:指上表中指标的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2020年申报的企业,报告年度为2019年度。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报告年度。 4.企业以集团名义申报的,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不含参股公司)数据进行合并填报。 |
企业承诺书本单位承诺:1. 本申请报告中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2. 提供的申报资料和文件内容真实、可靠、完整,事实存在。3. 企业技术中心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明晰完整,归属本单位或技术来源正当合法,未剽窃他人成果,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若发生与上述承诺相违背的事实,由本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
县(市、区)(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工信部门初审及推荐意见 |
推荐意见:(填写:已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基本条件;企业未列入诚信黑名单。同意推荐。) 经办人: 工信部门(盖章)年 月 日 |
附件2-1
评价数据统计范围表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名称 | |||
编号 | 下属企业名称 | 所在地(或注册地) | 隶属关系 |
1 | |||
2 | |||
3 | |||
… | |||
n |
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填写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名称,应与企业加盖公章一致。
2.所在地:下属企业是法人的,填写注册地;下属企业为非法人的,填写经营所在地。境内下属企业地点填写至地级市。
3.隶属关系指下属企业与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之间隶属关系,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分公司;2.子公司;3.控股公司。
4.参股企业不得列入统计。
附件2-2
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研发经费情况 | 金额(元) |
1. 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 | |
(1)人员人工费用 | |
(2)直接投入费用 | |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 |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 |
(5)设计费用 | |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 |
2. 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 | |
其中:仪器和设备原值 | |
3.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 |
(1)委托境内研究机构 | |
(2)委托境内高等学校 | |
(3)委托境内企业 | |
(4)委托境外机构 | |
4. 其他费用 | |
合计 |
填写说明:
1.此表各项内容应与企业向统计部门报送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607-2表,国统字〔2018〕100号)一致。
2.企业以集团名义申报的,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不含参股公司)数据进行合并填报。
附件2-3
技术中心全职研发人员信息表
序号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所在部门 | 职称职务 | 技术领域 | 学历 | 联系电话 |
1 | 技术带头人 | ||||||
2 | 研发团队其他成员 | ||||||
3 | 研发团队其他成员 | ||||||
… | 研发团队其他成员 | ||||||
n | 研发团队其他成员 |
填写说明:
1.“出生年月”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
2.“所在部门”指企业技术中心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名称。
3. 联系电话应为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评价组联系核实。
附件2-4
技术中心外部专家信息表
序号 | 姓名 | 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 | 职称职务 | 技术领域 | 学历 | 工作时间(人月) | 联系电话 |
1 | ||||||||
2 | ||||||||
3 | ||||||||
… | ||||||||
n | ||||||||
外部专家来企业工作时间合计(人月) |
填写说明:
1.“出生年月”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
2.“工作单位”指外部专家所属工作单位名称。
3.“工作时间”指外部专家在技术中心开展技术创新相关研究咨询工作的时间合计,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4.联系电话应为专家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评价组联系核实。
5.上表中所填写的外部专家须行业技术领域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并附相关工作协议(聘书)、来企业工作时长等佐证资料复印件。
附件2-5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信息表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购置时间 | 原值(万元) | 中心场地内/外 |
1 | |||||||
2 | |||||||
3 | |||||||
4 | |||||||
…… |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合计 | 中心场地内原值合计 |
填写说明:
1.表格内容按设备购置时间依次填写。
2.购置时间:以设备购置后会计记账时间为准。
3.设备名称及规格型号:填写的名称及型号应与发票、实物保持一致。
4.原值:按仪器设备购置时初始入账价值填写,应与发票一致。
5.属于生产、研发共用的设备仪器,应按该设备仪器实际用于研发的工时占总使用工时比重计入原值。
附件2-6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信息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来源 | 项目合作形式 | 项目技术经济目标 | 起始时间 | 完成时间 | 项目经费内部支出(万元) |
1 | |||||||
2 | |||||||
3 | |||||||
… | |||||||
n |
填写说明:
1.此表各项内容应与企业向统计部门报送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607-1表,国统字〔2018〕100号)一致,所有项目均应有研发项目立项书,并按照项目“起始时间”依次排列。
2.“项目来源”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国家科技项目;2.地方科技项目;3.其他企业委托研发项目;4.本企业自选研发项目;5.来自境外的研发项目;6.其他研发项目。
3.“项目合作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项目合作形式并按相应的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1.与境外机构合作;2.与境内高校合作;3.与境内独立研究机构合作;4.与境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合作;5.与境内注册的其他企业合作,1-5项目合作形式为产学研合作项目;6.独立研究;7.其他。产学研合作项目应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联合研发,且签订体现项目具体内容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或协议。
4.“项目技术经济目标”指项目立项时确定的技术经济目标。若一个项目有两个及以上的技术经济目标,应按重要程度选择最主要的技术经济目标填写。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1.科学原理的探索、发现;2.技术原理的研究;3.开发全新产品;4.增加产品功能或提高性能;5.提高劳动生产率;6.减少能源消耗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7.节约原材料;8.减少环境污染;9.其他。
5.“起始时间”和“完成时间”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
6.“项目经费内部支出”是指该项目在报告年度的经费支出;跨年项目按报告年度实际支出填写。
附件2-7
企业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信息表
序号 | 专利类型 | 专利名称 | 授权国别 | 专利号 | 专利权人 | 授权公告日 |
1 | ||||||
2 | ||||||
3 | ||||||
… | ||||||
n |
填写说明:
1. 专利类型:“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仅填写有效专利,已经无效的专利和报告年度之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不得列入。
2. 所有填列专利信息请按照专利类型、专利号顺序依次排列。
3. 该表所填写信息需与《专利证书》内容一致。
4.“专利权人”应为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附件2-8
企业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表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申请国别 | 申请号 | 申请日期 | 申请人 |
1 | ||||||
2 | ||||||
3 | ||||||
… | ||||||
n |
填写说明:
1. 该表所填写信息应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内容一致。
2. 报告年度之外申请受理的专利不得列入。
3. 专利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 发明;2. 实用新型;3. 外观设计,并按照三种类型依次排列。
4. 申请日期为8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5-6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后2位为日期(1日至9日必须前补0)。
附件2-9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信息表
序号 | 名称 | 标准类型 | 标准号 | 主持或参加 | 颁布日期 |
1 | |||||
2 | |||||
3 | |||||
… | |||||
n |
填写说明:
1. 最近三年指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报告年度前二年度。
2. 所填标准应为现行有效标准。
3. 标准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国际;2.国家;3.行业;4.地方。
4. 颁布日期为8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5-6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后2位为日期(1日至9日必须前补0)。
附件2-10
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信息表
序号 | 名称 | 级别 | 主管部门 | 平台类型 | 批复文号 |
1 | |||||
2 | |||||
3 | |||||
… | |||||
n |
填写说明:
1. 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或其下属企业须作为研发平台的依托法人单位,企业作为参建单位的不得列入。
2. “名称”、“批复文号”应与有关政府部门批复文件一致。
3. “级别”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国家级;2.省级;3.市级。
4. “主管部门”填写平台的国家或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名称。
5. 平台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工程实验室;2.工程研究中心;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重点实验室;5.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6.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7.企业技术中心;8.其他(需具体说明)。
附件2-11
最近三年获市级及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
科技进步、专利奖项目信息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奖励类型 | 奖励等级 | 证书号 | 获奖者 | 获奖日期 |
1 | ||||||
2 | ||||||
3 | ||||||
… | ||||||
n |
填写说明:
1. 本表所填信息应与获奖证书相关内容一致。
2. 最近三年指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报告年度前二年度。
3.“奖励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国家自然科学奖;2.国家技术发明奖;3.国家科技进步奖;4.国家专利奖;5.省自然科学奖;6.省技术发明奖;7.省科技进步奖;8.省专利奖;9.市专利奖。
4. “奖励等级”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特等奖;2.一等奖;3.二等奖;4.三等奖。
5. 获奖者需为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或企业在职职工。获奖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相关信息及必要证明材料。
二、需提供的附件和证明材料
1.相关统计和财务报表。其中,相关统计报表主要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607-1表,国统字〔2018〕100号)、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607-2表,国统字〔2018〕100号)。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相关财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新产品销售收入和销售利润情况归集表。
以企业集团名义申报的,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607-1表、607-2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合并填报。
不是以企业集团名义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等指标项均源自申报企业独立数据,不合并子公司、控股公司会计报表计算。
2.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全职中、高级职称人员以及博士、硕士、本科生人员;外部专家;产学研合作;专利信息;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采购发票;获得科技奖励、政府质量奖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
1.主营业务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2.研究与试验发展(简称“研发”)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及其他费用。
3.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和直接服务的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不足10%的人员。
(1)直接参加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管理和为研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4.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按照统计指标“从业人员平均人数”计算。
5.技术中心中、高级职称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且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数。
(1)高级职称人数:指在技术中心工作的高级工程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总人数。
(2)中级职称人数:指在技术中心工作的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总人数。
6.技术中心博士、硕士、本科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7.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
8.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9.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课题,包括当年完成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研发项目类型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10.产学研合作项目数:是指在全部研发项目中,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联合研发,且签订体现项目具体内容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或协议的项目之和。
11.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数:指报告年度末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件数。
12.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3. 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14.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报告年度前二年度主持或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数量。
15.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市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
16.最近三年获得市级及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专利奖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报告年度前二年度获得的由市级及以上政府设立并颁发的“国家(省)自然科学奖”、“国家(省)技术发明奖”、“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省)专利奖”、“市专利奖”的项目总数。
17. 新产品销售收入:
——对于制造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对于服务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提供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传递系统、服务技术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作出明显改进的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
18.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营业)利润。
19.利润总额:指报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20. 最近三年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报告年度前二年度获得的由市级及以上政府设立并颁发的“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以及“市政府质量奖”个数。
附件3
南平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编写提纲)
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需在评价年度提交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报告年度和报告年度前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简要分析企业所在行业创新趋势和特点,以及企业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2.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建设、国际化创新合作网络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
3.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开发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 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5.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附件4
南平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权重 | 三级指标 | 单位 | 权重 | 基本要求 |
创新投入 | 创新经费 | 25 |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 万元 | 8 | ≥4 |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17 | 分档 | |||
创新人才 | 15 |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 | % | 5 | ≥2 | |
技术中心中高级职称人员、硕士及以上人数 | 人 | 2 | ≥1 | |||
技术中心拥有的本科及以上人数占研发人员比重 | % | 3 | ≥20 |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 人月 | 5 | ≥4 | |||
创新条件 | 创新平台 | 9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6 | ≥300或≥200 |
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数 | 个 | 3 | ≥1 | |||
技术积累 | 19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数 | 项 | 8 | ≥2 | |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 项 | 7 | ≥2 | |||
产学研合作项目数 | 项 | 4 | ≥1 | |||
创新绩效 | 技术产出 | 17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14 | ≥3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数 | 项 | 3 | ≥1 | |||
创新效益 | 15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 | 5 | ≥15 |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 | 5 | ≥10 | |||
利润率 | % | 5 | ≥2 | |||
加分 | 加分 | ≤5 | 最近三年获得市级及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专利奖项目数;市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数 | 项 | ≤5 |
说明:
1.三项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年度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农产品加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不低于200万元;占原值50%以上的仪器设备应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未达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限定性指标最低标准的,不予认定。
2.由于不同行业在研发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3.不同规模企业在研发投入强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对“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指标经行业系数调节后的基本要求,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4档: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的企业不低于1.5%,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不低于2.0%,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不低于2.5%,主营业务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不低于3.0%。
二、行业系数
行业名称 |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5 | 1.5 | 1.0 |
食品制造业 | 1.5 | 1.5 | 1.0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2 | 1.5 | 1.5 |
烟草制品业 | 3.0 | 1.5 | 2.0 |
纺织业 | 1.2 | 1.0 | 1.0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2 | 1.0 | 1.0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5 | 1.2 | 1.0 |
木材加工和木、 竹、 藤、 棕、 草制品业 | 1.0 | 1.5 | 1.2 |
家具制造业 | 1.2 | 1.0 | 1.0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1.0 | 1.0 | 1.0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1.0 | 1.0 | 1.2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1.5 | 1.2 | 1.2 |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2.5 | 2.0 | 1.0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1.0 | 1.0 | 1.0 |
医药制造业 | 0.8 | 0.8 | 1.0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1.0 | 1.0 | 1.0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1.0 | 1.0 | 1.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1.0 | 1.0 | 1.0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2 | 1.5 | 1.5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2 | 1.2 | 1.0 |
金属制品业 | 1.0 | 1.0 | 1.0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1.0 | 1.0 | 1.0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1.0 | 1.0 | 1.0 |
汽车制造业 | 1.0 | 0.8 | 1.0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0.8 | 0.8 | 1.0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0.8 | 0.8 | 1.0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0.8 | 0.8 | 0.8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0.8 | 0.8 | 0.8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2.5 | 3.0 | 3.0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0.6 | 1.0 | 1.0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1.0 | 1.0 | 1.0 |
其他 | 1.5 | 1.5 | 1.0 |
说明:
1.行业系数主要依据已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大型工业企业统计数据测算得到。
2.行业系数只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计算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3.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包括“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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